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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條例》發布,2024年3月1日正式實施
2023-12-08 08:31:12 來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官網 評論:0 點擊:
《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條例》
2024年3月1日正式實施
(2023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運行、維護與改造
第四章 科技與產業支撐
第五章 引導與激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與工業建筑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改造拆除活動和相關產業的綠色發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建筑綠色發展遵循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公眾參與的原則,堅持全壽命期管理、全領域推動、全產業支撐。
第四條 本市建筑綠色發展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堅持首都城市戰略定位,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城市更新等工作相結合,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韌性城市建設等相銜接;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提升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適、便利宜居等綜合性能,兼顧綠色低碳技術應用的適用性與經濟性;
(三)堅持首善標準,在政策保障、技術應用、產業支撐等方面先行先試,發揮首都功能核心區、城市副中心等示范引領作用;
(四)堅持創新驅動,鼓勵科技研發,支持產學研用合作,激發市場活力;
(五)堅持區域協同,加強京津冀建筑領域綠色低碳合作,促進政策互動、資源共享。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筑綠色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與支持保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筑綠色發展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與指導,組織編制全市建筑綠色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標準和規范。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綠色發展工作的組織、協調與監督,編制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發展改革部門在節能監督管理、可再生能源利用、固定資產投資立項審批和核準等工作中落實綠色發展要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在土地供應、規劃條件確定、設計文件監管環節中落實相關要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在供電、供氣、供熱行業領域推動落實相關要求,對建筑垃圾處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科技、經濟和信息化、民政、財政、生態環境、水務、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統計、金融監管、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教育、交通、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管理、體育、園林綠化、通信、廣播電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系統相關工作。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中,承擔按照建筑綠色發展要求進行建設的責任,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既有建筑的綠色運行、維護管理和節能綠色化改造責任由建筑所有權人承擔。建筑所有權人可以自行運行、維護管理,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人、建筑使用人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管理,受托管理人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本市推進建筑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咨詢單位在立項、規劃、設計、建設、運行、改造中,按照約定提供服務,并督促落實建筑綠色發展要求。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提高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意識;參與節約用能等建筑綠色發展活動,踐行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建筑綠色發展的宣傳,普及有關知識,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九條 本市推廣有利于建筑綠色發展的標準規范。鼓勵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技術進步情況,適應建筑綠色發展需要,制定和推廣嚴于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第十條 本市支持建筑領域科技創新,鼓勵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綠色低碳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推動建筑相關產業綠色發展。
本市加強職業培訓工作的指導和統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院校、行業協會等開展專業技能培訓,推動建筑綠色發展從業人員技能提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 本市建筑綠色發展規劃中相關內容應當納入相應層級國土空間規劃。
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能源、能耗、裝配式建筑適用標準,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的組成部分。
第十三條 新建民用建筑執行綠色建筑一星級以上標準;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民用建筑、城市副中心居住建筑執行綠色建筑二星級以上標準;新建的超高層建筑、首都功能核心區建筑、城市副中心公共建筑執行綠色建筑三星級標準。鼓勵工業建筑按照綠色建筑一星級以上標準建設。
本市逐步提升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重和建筑單體裝配化程度。新建民用建筑和工業建筑按照本市規定采用裝配式建筑方式建設。
本市推廣超低能耗建筑,推動政府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新建公共建筑優先執行超低能耗建筑標準。
提高全市或者部分區域、部分類型新建建筑綠色發展要求和執行標準的,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十四條 本市推動建筑可再生能源規模化應用。新建建筑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安裝太陽能光伏或者其他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并與建筑主體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保證正常使用。
電網企業應當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增強可再生能源上網能力。
第十五條 本市推廣使用安全耐久、節能低碳、性能優良、健康環保的建筑材料和設備設施。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本市禁止使用的建筑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目錄,依法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目錄的編制、修訂,實行科學論證與公眾參與的原則。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建筑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監理單位應當將相關要求納入監理范圍。
第十六條 本市實行建筑項目綠色專篇管理制度。在建筑工程立項、規劃、設計、施工、監理中應當編制綠色專篇,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裝配式建筑要求、超低能耗建筑性能、可再生能源與綠色建材應用、節能減排效益、技術路徑等相關內容。
綠色專篇具體編制要求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綠色專篇納入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和設計方案等設計文件,并在文件中明確相關建設費用以及資金來源。
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分別將綠色專篇納入項目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監理實施細則或者方案,并按照綠色專篇要求開展相關活動。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綠色專篇和標準規范要求進行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建設單位,并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發展改革等部門依法將建筑綠色發展要求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和核準。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設計文件管理中對建筑綠色發展要求落實情況予以監督。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照職責對施工過程中落實建筑綠色發展要求情況予以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對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的建筑綠色發展要求落實情況進行查驗。未進行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完善細化建筑綠色發展驗收規范,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時,應當在房屋建筑質量保證書中載明建筑綠色發展相關指標,明確保修范圍、期限等質量保修責任和違約責任,在房屋建筑使用說明書中明示建筑執行的標準、綠色環保性能、綠色技術措施、設備設施清單和使用說明以及使用維護保養要求、禁止事項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房屋銷售合同和驗房指南中明示綠色建筑等級、裝配式建筑要求、建筑節能標準和可再生能源應用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本市推進綠色農宅、裝配式農宅、超低能耗農宅建設,推廣可再生能源和綠色建材在農村地區的應用,引導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與鄉村環境相協調的宜居住房。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鼓勵按照抗震設防規定、節能降碳設計標準等要求建設。申請實施新建翻建抗震節能農宅建設政策支持的建筑工程,應當達到本市建筑綠色發展相關要求。
農村危房改造、移民搬遷、災后恢復重建等享受政策支持的建筑工程,應當達到本市建筑綠色發展相關要求。
第三章 運行、維護與改造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建筑綠色運行、維護管理,加強信息應用,促進既有建筑能效提升。
第二十三條 建筑所有權人承擔建筑綠色運行、維護管理的責任,應當遵守資源能源節約利用相關法律法規,保障建筑安全和穩定運行。
實行物業管理的建筑,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建筑綠色運行、維護管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筑所有權人或者受托管理人不得擅自拆改或者損壞建筑圍護結構保溫層、可再生能源系統、能耗計量系統、通風系統等與建筑綠色性能相關的設備設施。
對建筑進行裝飾裝修時,不得損壞與建筑綠色性能相關的設備設施。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對裝飾裝修活動的巡查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公共建筑的運行、維護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理制度完備,明確專人負責;
(二)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室內溫度控制;
(三)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用水等設備設施及其自動監控系統,建筑能耗水耗計量系統運行正常;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條 本市健全民用建筑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制度,推動分類、分區、分項安裝用電、用氣、用熱、用水計量和智能控制設備設施,規范數據報送,加強數據分析應用。
納入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對象的民用建筑所有權人或者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報送用電、用氣、用熱、用水等數據。
供電、供氣、供熱、供水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送納入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對象的民用建筑的用電、用氣、用熱、用水等結算數據。
民用建筑能源資源消耗數據報送的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統計、發展改革、城市管理、水務和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市建立公共建筑能效分級管理制度。年度用能超過標準約束值的,公共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加強節能運行管理;年度用能超過標準約束值百分之八十的,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同時開展能源審計;連續兩年用能超過標準約束值百分之八十的,建筑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規定實施節能綠色化改造。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具有能效示范作用的公共建筑及其所有權人、運行管理單位。
公共建筑能效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市實行綠色建筑標識制度。政府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應當申請綠色建筑標識,鼓勵其他新建建筑申請綠色建筑標識。綠色建筑標識應當掛置在建筑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九條 本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條件等實際情況,有序推動既有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提升建筑綜合性能。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既有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的統籌協調,組織開展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改造計劃,適時調整改造范圍與標準。
市教育、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管理、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應當制定本系統節能綠色化改造工作方案。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三十條 實施城市更新項目應當開展既有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
既有公共建筑進行改建、擴建和外部裝飾裝修時,應當同步實施相應節能綠色化改造。
鼓勵節能綠色化改造與無障礙環境建設和適老化、適兒化改造,以及公共區域環境整治提升等同步實施。
在尊重建筑所有權人意愿的基礎上,對既有居住建筑鼓勵與建筑內水、電、氣、熱等專業管線改造同步實施節能綠色化改造。
第三十一條 實施既有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的,鼓勵按照綠色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等標準實施,鼓勵增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
鼓勵以合同能源管理等專業運行、維護管理方式,組織實施既有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和推廣可再生能源應用。
第三十二條 本市推進建筑綠色化拆除。建筑拆除時,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拆除單位應當制定建筑垃圾治理方案,明確處置方式和清運措施等,督促施工單位采取揚塵控制等綠色施工措施。
第四章 科技與產業支撐
第三十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科技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建筑綠色發展領域關鍵技術攻關;充分發揮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科技創新人員等作用;支持跨行業、跨領域、跨地域的產學研用合作和國際交流;支持建筑產業鏈上下游相關企業組成技術研發共同體,打造協同創新平臺。
本市建立建筑綠色發展專家委員會制度,為建筑綠色發展相關活動提供論證、咨詢意見。
第三十五條 本市推動智能建造與新型建筑工業化協同發展,形成涵蓋科研、設計、生產加工、施工裝配、運營等全產業鏈的智能化建筑產業體系。
本市鼓勵道路、橋梁、軌道交通、綜合管廊等市政基礎設施采用綠色建材和裝配式建造方式,應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
第三十六條 本市推動裝配式建筑的科技水平和工程質量提升,提高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一體化裝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應用水平。
本市鼓勵引導研發和應用與裝配式建筑相適應的技術和設備,提高預制構件和部品部件質量,提升建筑性能。
本市推進裝配式建筑相關生產企業在京津冀地區合理布局,逐步建立專業化、規模化、信息化生產體系。
第三十七條 本市推動建材綠色供應鏈建設,培育建材集成供應企業,鼓勵通過綠色生產、綠色包裝、綠色運輸、廢棄產品回收利用等方式,實現建材供應全鏈條綠色環保。
本市建立健全建材供應鏈可追溯監督管理體系,推行建材數據分類標準以及編碼,對建材產品進行標識。
第三十八條 本市推進綠色建材認證與結果采信,定期發布產品信息與應用情況,逐步提高綠色建材應用比例。
政府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建筑工程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綠色建材,鼓勵其他建筑工程優先選用綠色建材。
第三十九條 本市促進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推行建筑拆除和建筑垃圾貯存、運輸、消納、利用,以及再生產品使用一體化實施。處置費用應當按照規定納入建筑工程概預算。
政府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建筑工程應當按照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應用工程部位相關要求選用再生產品,鼓勵其他建筑工程優先選用再生產品。
第四十條 本市加強建筑綠色發展信息化建設。市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托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設共性基礎平臺,完善建筑工程監管和房屋管理平臺,探索建筑號牌制度,整合建筑全壽命期信息,推動實現數據匯集和信息互聯互通。
第四十一條 本市加強政策引導,推進房屋建筑項目工程總承包、建筑師負責制等新型建設組織模式在建筑綠色發展中的應用。
第四十二條 本市逐步提升綠色電力供應和消納能力,推廣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余熱供熱,推動建筑用能電氣化、智能化,優化建筑用能結構。
第四十三條 本市推動城市副中心等國家綠色發展示范區建設,開展綠色社區創建,構建綠色低碳綜合能源系統,推進近零碳排放示范。
第四十四條 本市與天津市、河北省完善建筑綠色發展工作協同機制,推動技術標準協同,認證結果互認,監督執法聯動,信用信息共享,促進相關產業協同發展。
第五章 引導與激勵
(一)在各類建筑工程獎項評審中,優先考慮主動提升綠色建筑等級標準、自愿實施裝配式建筑或者提高裝配式建筑等級、主動實施超低能耗建筑的項目;
(二)個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的,可以給予適當政策支持,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制定;
(三)對建筑綠色發展相關活動中的優秀園區、優秀項目、先進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六條 本市完善建筑綠色發展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四十七條 本市加強綠色建筑評價,逐步推行裝配式建筑評價、健康建筑評價等制度,推進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等項目示范,推動相關結果在建筑物價值評估等方面的應用。
本市鼓勵在道路、橋梁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中探索建立綠色評價標準,明確等級要求。
第四十八條 本市鼓勵在重點功能區、產業園區以及成片實施城市更新的區域開展成片示范建設,提升建筑綠色發展的規模效益和集聚效益。
第四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加強資金統籌,可以在建筑綠色發展技術研發與示范推廣、既有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綠色生態示范區建設等方面給予資金支持。
第五十條 本市鼓勵金融機構圍繞建筑綠色發展產業鏈提供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債券、綠色基金等服務,加強綠色金融產品供給。
第五十一條 本市完善建筑領域參與本市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推動差別化能源價格管理。
第五十二條 本市支持行業協會、學會、第三方機構為市場主體提供建筑綠色發展相關技術推廣、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運行維護評估等方面的服務。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引導會員單位以及從業人員依法開展建筑綠色發展相關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設計、施工或者監理單位未按照規定編制綠色專篇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對查驗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房屋建筑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銷售現場、房屋銷售合同和驗房指南中明示相關內容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筑所有權人或者受托管理人擅自拆改或者損壞與建筑綠色性能相關設備設施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供電、供氣、供熱、供水等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結算數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和水務部門依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連續兩年用能超過標準約束值百分之八十的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規定實施節能綠色化改造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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