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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2014-12-30 11:04:16 來源:北京消防 評論:0 點擊:
新版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已批準發布,于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公安部消防局法規標準處副處長沈紋就新版《建規》的出臺背景、重要意義及主要內容進行了解讀。
新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是由原《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以下簡稱《建規》)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簡稱《高規》)整合修訂而成。原《建規》、《高規》自頒布實施以來,對于保障建筑消防安全,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保護人身財產安全,引導相關防火規范的制修訂都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一:各類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場所大量增加,引發火災,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的不安全因素越來越多,各類建筑火災事故相繼發生,在對這些火災事故進行多層面的分析研究中發現,火災防范和滅火救援等技術對策還有待進一步完善或加強,而修訂完善防火規范則是在工程建設中落實這些對策措施的重要途徑;
二:各類高層超高層建筑、大規模大體量建筑、結構功能復雜建筑、地下建筑、大型石化生產儲存等工程建設項目大量涌現,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不斷研發應用,原有規范已涵蓋不了新的發展情況,急需補充完善相關內容,使規范適應新情況、新技術的發展需要;
三:近年來建筑防火領域開展了大量科學試驗研究,對建筑火災規律、火災防控理念和對策措施的認識有了進一步提升,取得了一批科研成果,原有規范也需要通過調整不相適應的內容,使這些新成果、新理念能夠在工程建設中得到推廣應用;
四:原《建規》、《高規》之間以及兩部規范與其他防火設計規范之間在工程實踐中還反映出一些不協調、不明確的問題,需要通過修訂規范加以解決。
新版《建規》集中體現了建筑火災防控領域的實踐經驗和理論成果,將兩部規范合二為一,實現了建筑防火領域基礎性、通用性要求的統一,這在我國建筑防火標準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新版《建規》的發布實施對于提升建筑物抗御火災的能力,從源頭上消除火災隱患,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將原《建規》、《高規》合二為一,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考慮:
一:解決適用性問題
盡管原來兩部規范有各自明確的適用范圍,但由于建筑情況復雜多樣,在工程實踐中會遇到難以確定按哪部規范執行的問題。把兩部規范合二為一,將各類工業和民用建筑均納入規范的適用范圍,并統一按高度進行劃分,能較好解決上述問題;
二:解決安全尺度問題
兩部規范分別獨立規定時,自身具有系統性和合理性,但將兩部規范放在一起進行分析比較時就會發現,有些高層建筑的設防標準甚至會低于單、多層建筑,或者不如單、多層建筑規定得全面。將兩部規范合并修訂,可以全面審視相關規定,確定較為恰當的安全尺度;
三:解決工作效能和發展問題
在新版規范整合修訂之前,兩部規范曾分別開展局部修訂工作,但由于規范的框架結構已相對固定,要實現規范的較大突破難度很大,而統一由一個編制組對兩部規范進行整合修訂,不論是從現階段已取得的工作成果,還是從長遠提高規范制修訂管理工作效能來看,都是一種值得實踐的工作方式,將有利于規范的貫徹執行,有利于規范的長遠發展。
新版《建規》的修訂工作歷時數年,在修訂編制過程中,編制組認真研究近年來我國重特大火災事故暴露出的、需要規范加以完善的問題,深入調研工程建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規范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認真總結國內外建筑防火設計實踐經驗,參考借鑒了發達國家經驗,大量開展火災科學研究、消防技術研討和必要驗證試驗,積極吸收成熟的消防科研成果,認真研究解決規范之間不一致、不協調,以及工程建設和消防工作中反映出的突出問題,廣泛征求有關設計、生產、建設、消防監督、研究和教學等單位意見,特別是對一些涉及建筑防火安全的重大問題進行了反復研究論證,各種觀念、觀點在一起碰撞,最終統一到落實科學發展觀,落實習總書記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發展經濟不能逾越安全紅線的重要指示精神上,形成了我國建筑防火領域第一部統一的基礎性、通用性防火設計規范。
新版《建規》主要包括的內容
新版《建規》共12章和3個附錄,425條。主要內容包括: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建筑的分類要求;廠房、倉庫、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業與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區、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工業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工業與民用建筑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布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木結構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為滿足滅火救援要求設置的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風、空氣調節、電氣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
新版《建規》的整合修訂工作體現了以下指導思想:
一:吸取火災教訓,填補了建筑保溫系統防火技術要求的空白
為適應國家大力推行建筑節能政策的新形勢,深刻吸取央視“2.9”及上海“11.15”等建筑外保溫系統火災事故的慘痛教訓,通過大量的保溫材料及系統的火災試驗研究,在建筑防火規范中首次對不同類型、不同高度建筑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提出了明確、嚴格的要求,嚴禁使用易燃保溫材料,嚴格限制可燃保溫材料,大力推廣使用不燃保溫材料。同時還對保溫系統的構造及施工工藝提出了明確要求,為保障建筑節能工程的防火安全提供了技術依據。
二:突出以人為本,提高了公共建筑及住宅建筑人員安全疏散設計要求
對超過100米以上住宅建筑如何設置避難層、超過54米的住宅建筑戶內如何設置一間安全條件更高的房間等做出規定;加強了公共建筑、住宅建筑的疏散寬度、疏散距離、樓梯間形式、安全出口數量等安全疏散要求,明確了建材、家具、燈飾商店營業廳、展覽廳等場所的安全疏散指標等。
三:體現自防自救,提高了高層、超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設防標準
針對國內超高層建筑發展越來越迅猛,高度越來越高,發生火災時過度依靠外部救援的問題,著重加強了建筑自身防御火災的技術措施,全面提高了100米以上建筑的樓板耐火極限、防火間距、人員疏散及避難、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等的設防要求,以及一般高層建筑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滅火設施的設置要求。
四:貼近消防實戰,強化了建筑滅火救援設施的設置要求
針對滅火救援實戰中暴露的突出問題,增加了建筑消防救援操作場地和救援口的設置要求,完善了消防電梯的設置要求;對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設施的設置,以及戶外廣告牌的設置等提出了有助于提升滅火救援作戰效能的要求。
五:適應社會發展,增加了各類新型建筑的防火設計要求
適應了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帶來的工程建設現實需求,增加或完善了各類新型建筑的防火設計要求,其中包括了大體量物流建筑、大空間建筑、大跨度鋼結構建筑、商業步行街、地下倉庫、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液氨儲罐、液化天然氣儲罐等建筑和設施的防火安全要求。
六:吸納科研成果,提高了規范的科學性
在深入開展《建筑防火關鍵技術的研究》、《國內外高層建筑防火標準的比較研究》、《大型綜合商業建筑防火設計關鍵技術研究》、《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關鍵技術研究》、《部分國家建筑外保溫系統防火標準的研究》、《木結構建筑防火技術研究》等20余項科研課題的基礎上,將建筑外墻保溫系統防火、建筑構件耐火、安全疏散、防火分隔構造等方面的科研成果轉化為規范的具體要求。
七:優化規范體系,增強了規范的協調性
新版《建規》重點對建筑防火設計提出基礎性、通用性要求,對于消防給水、火災自動報警、防煙排煙,以及其他各類自動滅火系統,只規定需要設置的場所和部位,而這些消防系統的具體設計要求則在獨立成篇的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等系統技術規范中做出規定,從而建立了以《建規》為基礎,各類消防系統技術規范為配套的、更加合理的工程建設消防技術規范體系。這種基礎規范和專業規范彼此獨立、相互銜接的規范體系架構,將更有利于規范的有效執行和持續完善。同時,在整合修訂中還與《住宅建筑設計規范》、《城鎮燃氣設計規范》、《木結構設計規范》等有關規范的內容進行了協調,進一步提高了規范之間的協調性。
新版《建規》重點補充內容
總體上說,新版《建規》將原《建規》、《高規》的有關內容進行了系統化整合,保留了原兩部規范行之有效的內容,修改了不協調的內容,并補充了新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大方面:一是吸取火災事故教訓,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對建筑保溫、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設施配置,特別是高層、超高層,及其他民用建筑防火措施等方面進行補充完善,提升了建筑火災防控水平,進一步增強規范的安全性;二是適應建設工程發展需要,對物流建筑、商業步行街、高層建筑防火分區、安全出口、疏散寬度指標等進行補充修改,以解決發展中遇到的不適應、不明確等疑難問題,進一步增強規范的適用性;三是查漏補缺,解決原兩部規范之間不協調、不全面、不系統等問題,進一步增強規范的科學合理性和系統全面性。
新版《建規》具體重點修訂內容:
在“建筑構造”專章中補充了建筑保溫系統的防火要求。根據建筑墻體構造情況,分別對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的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防護層厚度,防火隔離帶,以及外窗耐火完整性等做出規定。
如,1、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其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如,1、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其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對于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
1)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建筑高度大于27米,但不大于100米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
2)對除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的其他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米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建筑高度大于24米,但不大于50米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
3、對于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建筑高度大于24米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4、當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采用燃燒性能為B1、B2級的保溫材料時,除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墻上門、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小時。在保溫系統中每層應設置高度不小于300毫米且燃燒性能為A級的水平防火隔離帶。防護層厚度首層不應小于15毫米,其它層不應小于5毫米。
獨立設置了“滅火救援設施”專章。修改完善了原版規范中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直升機停機坪等有關規定,如,下列建筑應設置消防電梯: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米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設置消防電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米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消防電梯應分別設置在不同防火分區內,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于1臺,并對消防電梯的技術指標等提出要求;補充了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供消防人員救援進入的窗口等與滅火救援相關的內容,如,高層建筑應至少沿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l/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該范圍內的裙房進深不應大于4米,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的建筑,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確有困難時,可間隔布置,但間隔距離和場地的總長度要符合規范規定。對于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操作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于20米和10米,其他高層建筑,操作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于15米和10米。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其凈高度和凈寬度均不應小于1米,間距不宜大于20米,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于2個,窗口位置應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窗口的玻璃應易于破碎,并應設置易于識別的明顯標志;規定了消防設施應設置明顯的標識,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設施應設置在相對安全的位置或采取防護措施,戶外廣告牌不應遮擋外窗,不應影響滅火救援行動。
獨立設置了“消防設施的設置”專章。適當增加了各類滅火設施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場所,如,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平方米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展覽、財貿金融、客運和貨運等類似用途的建筑,以及總建筑面積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等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規定了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設置滅火系統的范圍,如,單罐容量大于1000立方米的固定頂罐應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罐壁高度小于7米或容量不大于200立方米的儲罐可采用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其他儲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石油庫、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氣工程中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2002;規定了公共建筑中餐飲場所廚房自動滅火裝置的設置范圍,如,餐廳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館或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并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食品工業加工場所內有明火作業或高溫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完善了超高層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對于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層建筑,將樓板耐火極限從1.5小時提高到2小時,并規定防火間距不能因采取了防火措施而減少;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難層的防火要求,如,第一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于50米,兩個避難層(間)之間的高度不宜大于50米。在避難層(間)進入樓梯間的入口處和疏散樓梯通向避難層(間)的出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避難間內不應設置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不應開設除外窗、疏散門之外的其他開口等;規定了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在設置消火栓的基礎上應增設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建筑中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其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從0.5小時提高到1.5小時。
完善了醫療建筑、幼兒園、老年人建筑的防火要求。對醫療建筑增加了避難間的要求,如,高層病房樓從第二層起每層按照護理單元設置避難間,避難間服務的護理單元不應超過2個,其凈面積應按每個護理單元不小于25平方米確定。避難間應靠近樓梯間,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增加了大型、中型幼兒園和總建筑面積大于500平米的老年人建筑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大型、中型幼兒園和老年人建筑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規定;要求醫療建筑、老年人建筑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1小時。
完善了住宅建筑特別是高層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如,將住宅建筑由原來按層數劃分高層,改為按高度劃分,超過27米為高層住宅建筑,其中,超過54米為一類高層建筑,不超過54米的為二類高層建筑;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設施配置、商業服務網點等相關內容,在住宅建筑耐火極限和消防車道設置等方面與《住宅建筑設計規范》的有關內容相協調;將高層建筑中住宅與非住宅之間的樓板耐火極限從1.5小時提高到2小時;規定超過100米的住宅建筑設置避難層,超過54米的住宅建筑戶內設置一間安全條件更高的房間;對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中剪刀樓梯間及其前室的設置、住宅戶門可以開向前室的數量及防火等級提出了要求;對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戶內如何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作出了規定等。
補充了物流建筑的防火要求。針對物流建筑不同的使用情況作出了具體規定。如,當建筑功能以分揀、加工等作業為主時,應按規范有關廠房的規定確定,其中倉儲部分應按中間倉庫確定;當建筑功能以倉儲為主或建筑難以區分主要功能時,應按規范有關倉庫的規定確定,但當分揀等作業區采用防火墻與儲存區完全分隔時,作業區和儲存區的防火要求可分別按本規范有關廠房和倉庫的規定確定,其中,當分揀等作業區采用防火墻與儲存區完全分隔且符合規范對儲存物規定的條件時,儲存區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和儲存區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可按規范表的規定增加3倍。
補充利用有頂商業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設計要求
如,1、步行街兩側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步行街兩側建筑相對面的最近距離均不應小于本規范對相應高度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且不應小于9米;
3、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層均不宜封閉,確需封閉時,應在外墻上設置可開啟的門窗,且可開啟門窗的面積不應小于該部位外墻面積的一半。步行街的長度不宜大于300米;
4、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防火隔墻,每間商鋪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300平米;
5、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其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圍護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小時。相鄰商鋪之間面向步行街一側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米、耐火極限不低于1小時的實體墻;當步行街兩側的建筑為多個樓層時,每層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商鋪均應設置防止火災豎向蔓延的措施;
6、步行街兩側的商鋪在上部各層需設置回廊和連接天橋時,應保證步行街上部各層樓板的開口面積不應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積的37%,且開口宜均勻布置;
7、步行街的頂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6米,頂棚應設置自然排煙設施并宜采用常開式的排煙口,自然排煙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積的25%。常閉式自然排煙設施應能在火災時手動和自動開啟;
8、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外應每隔30米設置消火栓,并應配備消防軟管卷盤或消防水龍,商鋪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每層回廊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步行街內宜設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等。
完善防止建筑火災豎向或水平蔓延的防火要求
如,1、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米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1米、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當室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實體墻高度不應小于0.8米;當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實體墻確有困難時,可設置防火玻璃墻,但高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小時,單、多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小時。
2、住宅建筑外墻上相鄰戶開口之間的墻體寬度不應小于1米,或應在開口之間設置突出外墻不小于0.6米的隔板。
3、實體墻、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均不應低于相應耐火等級建筑外墻的要求。
完善了防火卷簾和第二安全出口的防火要求。規定了防火卷簾占總防火分隔寬度的比例,以及第二安全出口占總疏散寬度的比例。
如,1、除中庭外,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米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米;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米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該部位寬度的1/3,且不應大于20米;防火卷簾應具有火災時能靠自重下落的功能。
2、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應采用防火墻與相鄰防火分區進行分隔;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米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平米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1個;該防火分區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凈寬度不應大于其按規范有關條款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的30%,建筑各層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總凈寬度不應小于按照規范有關條款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
對原兩部規范中不協調內容進行了調整,重新確定了強制性條文。對原兩部規范有關防火間距、構件耐火極限等要求進行了協調整合,補充了高層建筑與工業建筑和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等要求;明確了住宅與非住宅一體建筑防火設計原則和方法;調整了一些場所防火門的等級要求;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確定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條文的原則要求,對規范條文進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共確定了165條強制性標準條文,約占全部條文的39%。
貫徹實施好消防規范重要性
原版規范執行多年,大家已非常熟悉,而新版規范內容較多,在構架結構、理念思路、內容要求等方面與原規范有不少差異,因此,要認真學習,深入研究,切實貫徹落實好規范的各項規定。一是要增強法治意識。要牢固樹立遵守法律、依法辦事,技術標準也是法規、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并要終身負責的法治意識和責任意識。二是要認真學好規范。要緊密結合工作實際,認真學習規范,準確理解規范意圖,熟練掌握規范,正確運用規范開展工作。三是要嚴格執行規范。建筑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及審圖機構等相關單位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消防規范,不得對規范條文進行隨意解讀,不得選擇性執行規范,不得采取任何變通方式逃避執行適用的規范,更不得違反規范。四是要嚴格依法監督。消防監督部門要在建設工程消防審核驗收、消防監督檢查工作中,認真履行消防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嚴格把關,監督和指導相關單位認真執行規范。
開展好新版《建規》的宣貫學習是當前一項重要工作,希望大家熟練掌握規范的主要內容,為今后的貫徹實施打下堅實的基礎。同時也希望通過大家的共同努力,為提高我國建筑消防安全水平,推進法治中國和平安中國建設做出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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